关于申报2023-2024年东莞市科普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作者:市科协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6968

各镇街(园区)科协,各科技社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现组织2023-2024年东莞市科普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科普示范工程专题:东莞市科普示范镇(街道、园区),东莞市科普示范社区,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省级科普阵地配套项目;

    (二)科普资源应用实施工程专题:科普信息化提升项目,科技资源科普化项目,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专题: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科普队伍建设项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科普项目;

    (四)科普产业繁荣工程专题:科普产业奖励支持计划项目,科普研学、科普旅游项目,科普产业园(科幻产业集聚区)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指南所需的相关材料,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申请单位、组织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其列入东莞市信用依法奖惩信息管理系统惩戒对象名单实施惩戒,五年内不接受其申报专项资金,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申报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三)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社会组织的,申报前三年财务不得连续亏损或处于减亏状态。

    (四)对于同一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情况,立项时将择优资助最多2项。

    (五)已获得东莞市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六)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开展所申报项目的能力,不能将项目整体转给第三方承办,一旦发现将取消资助资格。

    三、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科普项目资金可用于申报单位完善科普基础设施、科普资源开发与落地应用、科普人才培养和科普学习交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等与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科普工作。具体包括:

    (一)科普设施设备费(场租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自主研发的科普展品、展具、教具、资源包等所发生的费用;对现有科普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科普工作需要租赁外单位的场地(不含办公场地)、科普设施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劳务费。

    1. 在科普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参与科普工作管理或一线工作的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专家时,支付给应邀参加研讨、交流、授课等活动的专家、学者的有关费用,含讲课费、咨询费、交通、食宿等;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财政部门聘请专家有关费用管理规定。

    (三)保障费用。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时支付给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人员的科技志愿者(须在科技志愿服务平台或i志愿服务平台注册)的交通费、误餐费、保险费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四)科普专用资料费。指项目执行所需的科普活动、培训、讲座、巡演等必须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五)宣传、策划费。宣传费指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项目活动宣传预热等在媒体平台(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有宣传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所产生的费用;策划费指用于委托其他单位制定活动方案,编排活动程序等产生的费用。总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六)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项目工作所发生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支出,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0%。

    项目辅助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完成,委托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70%。

    四、项目资金不得开支的费用

    (一)管理费。

    (二)在编人员工资津补贴、水电费和物业取暖费。

    (三)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四)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五)购置通用固定资产(如电脑、LED显示屏、一体机)。

    (六)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七)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八)与科普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关于项目资金使用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普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1%。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普活动或购置科普基础设施设备,可追溯确认其先行投入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追溯期从项目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

    (三)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须采取适当方式标注“东莞市科普专项资助项目”。

    (二)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项目应在现场及有关材料中明确东莞市科协作为指导单位。

    (三)鼓励结合科普视频、科普读物、科普动漫、科普推文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科普传播。作品不得有科学性错误。

    (四)科普作品如涉及与第三方的相关知识产权或版权问题,项目申报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如因此引发相关争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相关法律责任。作品须免费与市科协共享并可同步发布在市科协的宣传平台。

    (五)培训、讲座、论坛类科普活动要形成二次传播的科普视频或图文资料。

    七、申报流程与审批

    (一)请申报单位11月10日—11月26日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对应栏目进行线上申报,填写项目申报书,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经网上审核后,从网上打印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书,根据填报指引在相应的位置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用A4纸双面彩色打印,做好封面和目录,按材料顺序编排号页码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材料,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在申报表格审核意见栏中推荐盖章,12月8日前提交莞城新芬路38号4楼市科协科普部。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市科协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提交市政府审批。

    八、其他事项

    请各镇街(园区)科协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做好线上申报认定工作,并做好本辖区企事业申报单位的网上初审和纸质材料推荐盖章工作。
    “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附件1:2023科普示范工程专题申报指南(正式通知-定稿).doc

附件2:2023科普资源应用实施工程专题项目申报指南(正式通知-定稿).docx

附件3:2023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专题项目申报指南(正式通知-定稿).docx

附件4:2023科普产业发展工程专题项目申报指南(正式通知-定稿).docx

附件5:2023-2024科普项目申报表样式(正式通知定稿).docx

附件6: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doc

附件7:东莞市科普项目申报工作联系方式汇总表.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