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科学馆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27 作者:市科协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科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莞城街道新芬路3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举办公益性科技展览、科普展示、科普报告、讲座等;

(二)组织科普活动进镇街、学校、社区、企业;

(三)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教育活动和科技竞赛;

(四)承办各类科技会议、学术交流;

(五)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中共东莞科学馆支部委员会。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书记 1人,委员若干,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在重要人事任免时,应由党组织牵头,召开支委会议和行政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三会一课” 制度;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党支部决策一般采用支委会议的形式。支委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支委成员组成,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管理运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东莞科学馆馆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组成,由馆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馆长委托相关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开展,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馆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聘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本单位现设办公室、科普展览部、科普教育部、外联部、展品研发部等5个内设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综合事务管理,承担组织、人事、财务、党务、纪检、工会、妇女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科普展览部:负责组织开展科普展览、巡展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科普教育部:负责组织开展科学教育活动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外联部: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展品研发部:负责常设展览资源开发与建设;科学馆大楼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备维护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为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观众、本单位职工。

观众享有公平参观、参与馆内科普教育活动的权利;有向本单位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在履行职责中秉持认真服务、优质服务的理念,自觉听取观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和监督。

观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爱护馆内设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文明参观。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观众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职工可以通过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还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它合理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致力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有计划举办富有特色、主题鲜明、高水平的常设展览和临时展览,面向全年龄段,满足社会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推进馆校结合,开展探究式学习,创新教学手段,使公众更便捷地接受科普教育,为社会公共文化体系构建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以人为本的展品设计理念,创造良好的参观环境和参观氛围;推动科普与学校教育深度融合,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培育创新思维和能力,系统考虑新科学知识、新学习需求、新教学手段,加大优质科学教育资源和精品科普课程的开发,切实增强科学性、适宜性和趣味性,丰富中小学科技教育内容;加强重点领域科普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大优质科普服务供给,提升公众应用科学知识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学、文明、安全、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积极促进与其他科技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关注大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收支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依法做好财务收支、预算、绩效、决算管理等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接受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0日经东莞科学馆馆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科学馆馆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