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莞城街道新芬路38号东莞科学馆四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拾叁万柒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人才成长及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推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助推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科技人才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科技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提升、专业技术外语翻译等相关工作,以及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中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书记1人,委员若干,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在重要人事任免时,应由党组织牵头,召开支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党支部决策一般采用支委会议的形式。支委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支委成员组成,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管理运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开展,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任)的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法人章程相关规定产生,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置。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为业务范围所涉及的群众、本单位职工。
群众享有以下权利:(一)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业务详情及有关政策、业务程序;(二)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三)了解本单位事业单位章程内容、依法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信息及其他依法公开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单位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群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提高自身思想意识,根据本单位业务要求参与活动和工作。
本单位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在履行职责中秉持认真服务、优质服务的理念,自觉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通过本单位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获取本单位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四)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致力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人才成长及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依照“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广泛面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科技人才服务、科技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提升、专业技术外语翻译等工作。广泛宣传单位服务宗旨、业务内容和服务效益,积极开拓业务活动,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形式中积极探索新路径,打造特色工作品牌。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分层管理和岗位责任分工,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制度管理机制;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依托东莞区位优势,精准对接、按需施策,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业务需求进行资源规划和整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制式特色服务;加强重点领域工作,创造广阔的交流平台,推动与其他单位深度融合发展,促进智库建设,加大优质资源的挖掘和优质服务供给;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评估业务运行情况,关注行业动态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业务策略,推动业务持续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收支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依法做好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接受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5日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