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作者:市科协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728

各镇街(园区)科协,各科技社团,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业经市科普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科普事业,优化本市科普资源供给,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传媒和服务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场所。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场馆类,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综合性科技场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教育场馆等;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二)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医疗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等;

(三)产业发展类,是指先进制造业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传统制造业企业普及制作工艺和原理、技术创新成果等知识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具有科普功能的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四)自然资源类,是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五)信息传媒类,是指不以实体场地和展品为主要依托,而主要以网络、广播、电视、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普报刊、自媒体、科普作品创作基地、科学传播培训基地、科教广播电视频道等。

第三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采取“统一命名、专家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创建日常运行和科学培育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东莞市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自愿按照《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由东莞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镇(街道、园区)科协、社会组织三类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根据《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申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向第六条规定的推荐单位中选取一家提交申请,推荐单位对照《认定申请条件》审核后,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是否推荐并排,提交市科协汇总。

(二)专家评审。市科协组织专家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请机构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建议名单。

)公示和命名。建议名单由市科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予以认定命名“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

第八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申报。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同时负责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评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国家和省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机构,可优先认定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部门,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属地和推荐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和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科协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市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科协和市科协的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协对认定满3年的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中期评价可组织专家根据《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评价表》对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开展情况、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中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继续以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名义对外开展科普工作和科普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在基地有效期结束后重新申报资格认定时,不需通过推荐环节即可进入专家评审环节。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可优先申报“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三)因设施更新改造或搬迁影响正常开放,科普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所在镇街(园区)科协和市科协。科普教育基地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同意后,延期一年参加中期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协原则上只推荐已获得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如有单位(构)在取得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时,仍未取得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应在取得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称号一年内补充申请认定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内注册的社会组织、镇街(园区)科协要为市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宣传推介。

(一)市科协将基地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等方面搭建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二)市科协对市科普教育基地及其开展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或资助。

(三)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主题行动(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四)支持市科普教育基地市场化运作,促进科普与教育、医疗、旅游等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具有科普功能的新业态。

第十四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一)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每年定期公开开放,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二)市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发科普资源,可自愿市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使用,共享的科普资源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科普教育基地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运用多种手段、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

)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研究和宣传工作。做好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并于每年12月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发布基地简介、宣传材料、科普活动预报、科普活动总结和报道等信息,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五)科普教育基地应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积极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损害公众利益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无合理理由不按时参加中期评估或不接受推荐单位、市科协等相关单位指导和科普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在本规定发布之前获得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仍按原规定条件执行。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仅代表科普工作成绩和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售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用于宣扬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欺骗误导公众、谋取不当权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申请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2.有专门的科普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和执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必要信息。

3.配有必要数量的、稳定的、合格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4.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专兼职科普人员科普教育工作成效纳入本单位个人绩效考评或表彰奖励范围。

5.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接受市科协、所在镇(街道、园区)科协和有关推荐单位的指导,配合开展上述单位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6.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服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公众创新思维和能力,积极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7.结合本单位特色定期开展各类主题科普活动;特别是在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双创周、科技进步月、防灾减灾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重大活动期间,配合各级科协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线上线下科普活动。

8.积极自主开发共享科普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科普类图片、挂图、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动漫作品、科普报告、科普研究文献、专题科普展览、展品、藏品、科普活动资源包等。由市财政资金资助开发的科普产品,应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

各类别基地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

(一)场地设施

1.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提供科普服务的人文、历史、艺术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外科普功能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科普画廊(栏)、科普展品、科普演示设备等,并根据本单位所属领域发展动态和社会热点,及时更新扩展内容,展示内容每年更换不少于4次。

(二)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专业性科技馆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00天,其他场馆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200天。

2.综合性、专业性科技馆每年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

3.建有专门的科普网站或有固定的线上渠道传播科普内容,科普内容定期更新。

二、教育科研类

(一)场地设施

1.教育、科研、医疗机构等内设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等,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结合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开发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科普服务

1.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教育、科研、医疗机构等内设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等,医院,中小学展教场年开放日不少于50天;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年开放日不少于30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2.在非开放日期间能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

3.在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设有专门的科普频道,科普内容定期更新。

三、产业发展类

(一)场地设施

1.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300延长米(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扩展展教内容。

(二)科普服务

1.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室内科技展厅年开放日应不少于30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2.在非开放日期间能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

3.与所在镇街(园区)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

4.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结合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开发相应的科普课程。

四、自然资源类

(一)场地设施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200天。

2.在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设有专门的科普频道,科普内容定期更新。利用基地特色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科普产品,并广为传播。

五、信息传媒类

(一)基础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工作办公场所,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配套设施。

2.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内容及时更新,每年不少于12,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季度不少于5条(篇)。

3.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工作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10%

4.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

(二)科普服务

1.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科普活动,与所在镇街(园区)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

2.科普内容需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观看或阅览,免费提供服务的实际天数不少于100天,免费开放内容不少于总内容的30%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