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5 作者: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97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科普信息化、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科普能力提升、科普产业繁荣、科学素质交流与合作,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清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根据每年工作实际,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文件,提出资金资助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在项目管理、评估及督导等流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科协负责协助市科协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科普示范工程专题


  支持有关单位积极创建东莞市科普示范镇街(园区)、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及国家级、省级科普阵地。


  (二)科普资源应用实施工程专题


  支持科普信息化提升、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三)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专题


  支持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科普队伍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科普等项目。


  (四)科普产业繁荣工程专题


  支持科普市场化产业化项目、科幻产业发展项目,培育和壮大科普产业发展。


  (五)支持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的组织开展


  支持全市性科普工作亮点打造,通过举办全国科普日东莞主场活动、科普产业峰会等影响力更广、层次更高的科普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水平,推动高质量科普服务科创制造强市建设。支持市科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采购专业科普工作服务团队组织统筹相关活动开展,原则上费用每年不超过科普专项资金总额的5%。


  (六)支持东莞市科普讲师团的管理及运营


  支持东莞市科普讲师团的管理运营,支持讲师团成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群众关切热点问题开展科普活动,并依据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劳务费补助。支持市科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科普工作管理团队管理和运营东莞市科普讲师团,原则上费用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科普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前资助、事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东莞市科普示范镇街(园区)、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由市政府颁发牌匾。


  第十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争取在办法实施期限内认定6个市级科普示范镇街(园区)、15个市级科普示范社区、24个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15家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45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推动超过30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成为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推动建成6个基层科普场馆(含综合场馆、专题场馆)。


  第十三条 大力构建社会化大科普格局,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含“五大”人群科学素质提升活动、科技资源科普化、研学、旅游、科幻活动等)项目超过300个,产出科普原创作品30个,激发社会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的热情;带动全市33个镇街(园区)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第十四条 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争取建成1个科普产业园区(科普产业服务平台),奖励6个科普企业。


  第十五条 到2026年,东莞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8%(根据中国科协开展的中国公民科学素质抽样调查结果),全市各区域、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得到改善。科普资源供给质量有所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质增效,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第十六条 市科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绩效指标及指标值。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二级项目指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所包含的科普示范工程、科普资源应用实施工程、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科普产业繁荣工程等四个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科协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科协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评价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根据上级科协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科普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科协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事前资助项目、事后奖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市科协发布申报文件、组织评审、立项扶持的,并在项目验收(实施到期)前已拨付了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项目。


  事后奖补项目是指对获得某种荣誉(奖项)、符合市相关政策、按投入(或贡献程度)给予定额或一定比例补助的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由市科协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相关工作,并支付定额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协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项目清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调整资助金额或奖励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控制资助项目数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科普示范工程、科普资源应用实施工程、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科普产业繁荣工程四个专题可制定不同专题项目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明确资金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并明确财政预算资金用完即止,申报文件发布时应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协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市科协按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市科协审批。对于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情况,由市科协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七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市科协发布项目申报文件,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镇街(园区)科协受理辖区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在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与其它申报资料报送市科协。市直属单位、社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镇街(园区)科协提出的申请,由市科协受理。


  (三)市科协和镇街(园区)科协进行形式审查。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协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五)拟定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按我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市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协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六)公示期满,异议成立,取消其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协将资助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立项后,市科协发布项目资助通知、签订项目合同、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市科协按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规范开展采购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市科普示范镇街(园区)、市科普示范社区、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市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市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阵地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每年年底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市科协将于科普阵地获得资助资金的第二年组织绩效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科普阵地有关荣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不可抗力、市场因素需要变更内容的,应提前10天向市科协提出,经市科协同意后方可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应及时向市科协提交情况说明,经市科协调查核实后方可延期或终止,提前终止项目的,按项目进度比例和项目投入比例中较低的一项确定资助比例,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撤销项目的,由市科协追回全部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科普项目。


  第三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内容。项目单位达到项目实施期限(包括经市科协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应在市科协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科普项目。


  第三十四条 市科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督导。督导机构需分别组建财务和项目督导员队伍,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服务并定期向市科协汇报相关工作实施和督导情况。


  市科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动态考核和绩效评估管理,包括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直接服务对象和相关受益人、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出具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科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形式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受市科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从事对应工作的资质,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保密工作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市科协根据新规定对项目资助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材料,并自觉接受市科协、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获得资助项目单位提出项目数据信息需求时,必须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获得资助的事前资助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以及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并按照规定用途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且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要与会计账一致,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纳入项目实际投入。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组织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其列入东莞市信用依法奖惩信息管理系统惩戒对象名单实施惩戒,五年内不接受其申报专项资金,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市科协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科普工作的成效和先进典型,获资助单位应主动展示优秀工作成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入库项目清单.doc